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保險事故未發生而要保人死亡,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未發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4月間死亡,其107年2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1,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有無被保險人不是被繼承人,如有,應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