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應課徵貨物稅之廠商於產製應稅貨物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產製廠商常見的錯誤樣態有下列幾種: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情事。

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