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以下簡稱納保案件)。以去(108)年為例,該局受理之納保案件相較納保法施行第1年案件量成長率達101.79%,同期復查案件受理件數減少35.42%,提起訴願件數減少42.52%,顯示納保官維護賦稅人權,並可適時解決紛爭,歡迎多加利用納保官制度。
【舉例說明】王君所經營的小吃店因營利事業所得稅重複列報成本,經該局核處罰鍰,王君不服提起復查,並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納保官受理申請後,隨即調閱相關卷證瞭解案情,於面談時詳細解說核定內容及相關法令規定,同時協助王君與權責單位溝通協調,嗣經權責單位重行審酌該案件應受責難程度較輕,依納保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予以酌減罰鍰,王君不再爭訟,有效疏減訟源。

關於稅捐處罰案件,稽徵機關於處罰時均依納保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等因素,納保官於受理納保案件時亦會適時瞭解納稅者違反規定的事實狀況,以期落實前揭規定,共同營造徵納雙贏賦稅環境。未來納保官亦將持續秉持專業及有利不利一併注意之服務態度,提供最完善的協助。

目前台北國稅局有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皆由9職等以上人員擔任,除具稅務專業外,其中6名具會計專業,11名曾從事行政救濟工作,分設於總局及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並設置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協商室,以提供即時適切服務,納稅者如有稅務協助需求,可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申請納保官協助,申請提出後,納保官將儘速為納稅者提供最優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