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常有跨縣市推出建案之情形,建築工地所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固定營業場所,為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事務所、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等類似之場所,有銷售行為均應分別辦理稅籍登記。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但所推出之建築工地與建設公司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稅籍登記。
建設公司應自行檢視其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是否有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如有,即屬於銷售行為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