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應稅菸酒品經核准產品登記,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