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如欲適用108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者,請注意必須在109年3月16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線上申請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 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受理期間:109年2月15日至3月16日)申請。
(二)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全民健康https://www.保險保險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etax.nat.gov.tw,受理期間:108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16日)申請。
二、親自或委託他人臨櫃申請
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於109年2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6日止,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若交付的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有申請列報扶養滿20歲以上的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請檢附受扶養親屬同意書,並於109年3月18日前親送或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親送者以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個人及其配偶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均未曾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首次申報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於課稅年度有結婚、離婚或分居情形。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或有其他符合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條件之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三)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
(四)課稅年度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額金額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
(五)課稅年度有出售105年1月1日前登記取得之房屋。
(六)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有投資抵減稅額。
(九)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者。
(十)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次一年度(申報年度)3月底前死亡或課稅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十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均已申請課稅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十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將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首次申報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非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於今年4月25日至6月1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是否適用108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不符適用資格者,請務必記得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