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財政部109年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050號令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升溫,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
藥局販售實名制口罩均可免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