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進行,該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報繳貨物稅情事、使用免稅車輛之單位自行檢視有無將免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情事,如有前述情形,請於109年3月31日輔導期限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以免受罰。
經分析產製廠商及使用免稅車輛之單位常見違章態樣如下:
一、產製廠商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貨物。
二、應稅貨物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五、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表不符。
六、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七、變賣逾耐用年限之免稅車輛,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八、免稅車輛移作一般公務車使用,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九、免稅車輛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私自拆除,且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貨物稅產製廠商或使用免稅車輛之單位如有上述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請把握期限自動補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