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107年7月16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即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自109年1月1日起應開立雲端發票。
消費者於境外電商網站購買電子勞務,交易成立後,境外電商營業人透過消費者電子信箱寄送交易資訊,並顯示「發票期別」及「發票號碼」,消費者的電子信箱即為「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若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中獎。

消費者可以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 ,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einvoice.nat.gov.tw),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手機條碼如事先已設定好本國境內金融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中獎時,即可直接使用「統一發票兌獎」APP之領獎功能,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