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8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9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9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凡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本條例第12條規定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及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的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