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今(109)年2月1日至3月2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今年1月20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0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7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月1日至2月29日,因2月29日至3月1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2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