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重點為:(1)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2)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原限汽車,修正為尚包括機車免徵貨物稅。(3)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實務上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之特種車輛,並非僅限汽車,因此,此次修正將機車亦列入特種車輛範圍,得免徵貨物稅;另我國即將邁入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為政府推行政策之一,為提高受長期照護者生活品質,鼓勵民眾購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到宅沐浴車亦免徵貨物稅,以降低購車成本。

為降低環境污染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福祉,推行環保及社會福利政策目標,原條文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規定,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於108年6月4日屆期;另同條第5項規定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將於109年2月5日屆期,均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於108年6月5日以後產製或進口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已繳納貨物稅者,得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