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以來,經濟部工業局核准實質投資的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揭作業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至遲應於109年1月底前將108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報經濟部備查。
受理銀行依前揭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於109年1月底前將108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境外資金,填報「108年度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情形備查申請書」,送管轄國稅局備查,申請方式可選擇「總行彙總申請」或「分行個別申請」。該局為利受理銀行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函報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運用情形,已於「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放置備查申請書及備查媒體申報檔案格式,請受理銀行自行下載運用。

前揭課稅條例及作業辦法施行已5個多月,北區國稅局為方便相關個人及營利事業,特將民眾及受理銀行經常詢問問題彙整說明如下:
一、 申請案受理窗口及應檢附文件。
二、 資金匯回程序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二) 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個月為限。
三、 適用稅率
(一) 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
(二) 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
(三) 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後,應於計畫期間的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依規定的書表格式報經濟部備查,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部工業局諮詢專員(聯絡電話0800-505-565、0800-505-566);完成實質投資者,可申請退還該部分資金已繳納稅款50%。
四、 受理銀行作業
(一) 於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依匯回外幣金額按規定稅率及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算為新臺幣稅款並代為扣取、繳納及申報。
(二) 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依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規定書表格式或運用電子申報程式透過網際網路,向個人戶籍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