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追討欠稅,對欠稅人除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辦理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徵起。
【舉例說明】A公司被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經核定補徵本稅並裁處罰鍰,A公司僅繳清本稅,罰鍰部分未繳納並提起行政救濟。因A公司名下僅餘少數財產,經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顯不足清償欠稅款,為清理欠稅,該局積極追查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事證,經查得A公司負責人甲君於查核階段,即將公司名下財產價值100萬餘元之貨車,移轉至甲君家屬所成立之B公司,顯有移轉財產予特定關係人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又查得該公司將部分銷售貨款存入第三人之銀行帳戶,逃避稅捐意圖甚明。
為避免A公司藉由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繳納稅捐及移送執行,導致將來欠稅執行無著情事,該局依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對A公司財產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A公司銀行存款57萬餘元,另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惟第三人聲明異議,該局再提起確認A公司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存在之訴,A公司因此撤回復查申請並全數繳清欠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稽徵機關將運用禁止處分、限制出境、假扣押及提起相關確認(或收取)訴訟等手段,以確保稅捐債權,請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稅,切勿有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欠稅執行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