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營利、利息、租賃及其他所得合計476,543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並處罰鍰。甲君主張因工作出差,委由妹妹幫忙申報所得稅,非故意漏報,請准予免罰云云。該局以甲君透過健保卡下載所得資料,未據實申報查調紀錄中已提供之所得資料,核有過失,尚不得以委託他人辦理申報而卸免應誠實申報之責任等由,駁回其復查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應再確認申報資料之完整性,以維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