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照顧勞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及搬運危險,特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0條規定,取消水泥包裝重量以50公斤為1包之限制規定。
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0條規定,原規定水泥以50公斤為1包,不足1包者,不得完稅出廠,現行實務產製廠商產製水泥以每包50公斤包裝出廠後,通常未再進行分裝,對勞工搬運安全及健康恐有危害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基於勞工安全考量,爰於108年10月17日修正取消水泥包裝重量之限制規定,水泥出廠以公噸為計稅單位,惟不及1公噸者,按重量比例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