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依上開條文授權,於明(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舉例說明,甲企業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該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項目之實際支出金額可列為減除項目,假設其在108年4月購買運輸用貨車150萬元,於今(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申報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申報未分配盈餘後,於110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盈餘購買機器250萬元,該項投資支出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列為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尚非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爰本辦法未將上開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將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設計相關欄位供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以利遵循。該部提醒,上開制度將於今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企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該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