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是否遺產稅額只要30萬元以上就可以申請實物抵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除了稅額在30萬元以上外,還要符合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的要件,始得以實物抵繳遺產稅。
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所以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始得以實物抵繳。被繼承人遺留的現金,原則上包括存款、可收取的金錢債權或併入遺產課稅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現金等,倘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該等現金繳納時,其僅得就現金不足繳納稅款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300萬元,遺產中有土地2筆、房屋1間、存款100萬元。繼承人乙君向國稅局申請以土地抵繳全部應納稅額300萬元,惟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現金100萬元,該部分並無繳納現金困難,則繼承人乙君可申請土地抵繳遺產稅的金額為2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遺產中現金100萬元】。
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該等現金或銀行存款仍屬遺產範圍,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時,仍須作為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現困難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