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促進汰換老舊汽(機)車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日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汽車每輛以應徵之貨物稅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4千元)。
新車購買人收到產製廠商或進口人轉付之上開退稅款項,屬於政府補助性質,如為個人領取,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100%,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因此無須併入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如為營利事業領取該款項,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應併入取得年度之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必要成本及費用得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