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1月20日辦理退稅,屬該局所轄第3批退稅案件計4萬餘件,退稅金額合計約3億1仟2佰餘萬元。
本批退稅對象為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申報為繳稅或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及108年5月31日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9年1月20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兌領期間自109年1月20日起至3月20日止,退稅金額小於5,000元者,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其餘案件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退稅當日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申報時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快速取得退稅款,亦能免除持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領取退稅款所需往返及等待時間,既便利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