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舉行,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如符合規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例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即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申報捐贈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