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的計算方式自108年起施行,並與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二者擇一適用不可重複減除。
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的特定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具重大性及共通性之要件,其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如下:
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