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聘僱外籍看護在家自行照顧者應取得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影本,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取得108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接獲民眾反映,由於增訂長照扣除額規定公布時間較晚,申請核發證明預先預約醫院進行評估,且醫療院所亦反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需有一定的觀察期,無法即時消化預約的民眾,故來不及在108年底先取得證明文件,經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商予以彈性放寬第一年得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即可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