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審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民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包含已受保險理賠部分,多申報列舉扣除額致應補徵稅額情形。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得計列,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所為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是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