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量能課稅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稅政簡化以節省納稅人依從成本,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增訂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的計算方式,並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二者擇一適用不可重複減除,對特定費用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租稅負擔更為合理化。
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的特定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具重大性及共通性之要件,其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舉例說明】甲君為受僱某建築公司的設計人員,108年度薪資收入900萬元,自費購買設計軟體90萬元,甲君可列報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限為27萬元(900萬元×3%),低於實際支出按平均法分3年免列殘值可攤提折舊30萬元,但高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甲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其薪資收入900萬元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27萬元,申報薪資所得873萬元。

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選擇適用薪資收入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來計算薪資所得,僅須填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