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得於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24,000元之限額內申報列舉扣除。
依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A保險公司的傷害保險並繳納保費(換算新臺幣為20,000元),另甲君在國內亦以乙君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10,000元,當年度乙君實際發生的人身保險費合計30,000元。依所得稅法規定,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受其扶養的子女乙君保險費,應檢附A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憑以申報乙君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4,000元。

國外投保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應審慎留存,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已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送交稽徵機關審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