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於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該建案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者,均應分別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的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監工、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新北市板橋區推出建案並成立接待中心,該公司於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取簽約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該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區推出另一建案時,因已向板橋分局辦理稅籍登記,則得免再辦理稅籍登記。

請建設公司自行檢視其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收受訂金、簽約及收款等銷售行為者,應儘速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