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犒賞員工經年辛勞,常準備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企業另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企業如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企業提供各項獎品供抽獎用,其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不得扣抵,惟若企業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贈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