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108)年12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如符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為提升服務品質,從104年12月起遺產稅符合櫃檯化作業之簡易申報案件,只要是被繼承人的戶籍設在該局轄區內,民眾就可在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跨區申辦,該項服務措施獲得民眾好評,因此為擴大服務,便利民眾就近辦理遺產稅申報,財政部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列報符合條件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之遺產稅案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
符合跨局申報之條件,就申報遺產之財產種類而言,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不動產、現金、存款、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就扣除額而言,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未償債務扣除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及喪葬費。
至於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之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尚須經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本項作業民眾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誤,當月核定之申報案件仍可向受理收件之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即時取得遺產稅相關證明書;對於不服核定內容申請行政救濟案件及非屬當月核定之更正案件,受理之國稅局會協助民眾將申請書移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以提升行政效能及便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