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惟如每月租金收入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給乙公司懸掛廣告,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甲大樓管委會經轄區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的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稅率1%,稽徵機關將按季填發繳款書計4,500元(15萬元×3個月×1%)通知繳納營業稅。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10月再出租屋頂給丙公司架設通訊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20萬元,所以自108年10月起,每月銷售額合計35萬元(15萬元+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08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大樓管委會如有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