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能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帳列申報出售土地增益部分,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行帳外調減該筆土地增益。甲公司雖提示買賣土地合約,惟經調閱該筆土地的異動登記資料,並無甲公司登記為所有權人的相關異動紀錄,依甲公司說明,因該筆土地為農地,無法登記為公司所有,所以只能借名登記在個人名下,係屬公司購入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之債權買賣行為,是以出售該筆土地之所得尚非屬免徵所得稅之所得,予以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如囿於法令限制或其他原因,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營利事業非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人,而係對借用名義人享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返還請求權,因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營利事業出售該筆土地並取得對價時,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發生漏報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