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輔導期將屆,至遲應自109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如逾期仍未開立雲端發票,將依法處罰。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業者遭受處罰,請儘速完成建置開立雲端發票系統,以符合法規。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基於我國統一發票制度之獨特性,又考量該等業者全球化經營,配合開立雲端發票須修改作業系統費時等因素,爰明定境外電商如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未依法開立雲端發票者,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亦即境外電商至遲應自109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如境外電商於109年1月1日以後仍未開立雲端發票,涉及違章事實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截至目前為止,UpToDate、Google、Digital River GmbH、Sony、Various、Amazon Digital Services LLC US及Amazon Web Services Inc US等,已開立雲端發票,其他境外電商亦持續規劃建置開立雲端發票系統,將陸續依規定時限開立雲端發票。另為利境外電商尋得合宜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將已完成代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及有意願提供境外電商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供境外電商優先參考,以瞭解該等加值服務中心之基本資訊(含實收資本額、資訊安全、服務家數及提供之外語服務等)。
稽徵機關正積極輔導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倘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與該局聯繫,以如期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以免逾期仍未開立雲端發票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遭消費者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