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賣家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境內賣家透過國內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惟如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的銷售額未達4萬元者,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

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個人運用Facebook及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開啟網路直播等,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如果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查明網路交易賣家有無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日前該局查獲境內網路賣家於線上遊戲平台銷售遊戲幣,未辦理稅籍登記,107年度銷售金額達數百萬元,因每月銷售額已超過起徵點,該賣家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請境內網路賣家自行檢視銷售額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均已報繳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稅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如有任何網路交易稅務問題,歡迎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