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2-【公司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已滿六年,還可繼續連任嗎?

依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