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約定A建案完工後,依甲建設公司40%、地主60%之比例分配房屋,甲建設公司實際投入A建案之建造成本為10億元。A建案於107年間完工,是以甲建設公司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應為6億元(10億×60%),至於甲建設公司以房屋換入土地時,應按時價或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從高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中調整減除。另甲建設公司係於107年間取得房地,將來出售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屋,應注意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係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也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事,以免因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