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其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與地主於104年6月間簽訂合建分屋契約,並於105年9月間辦理房地交換過戶登記,嗣後甲公司於107年7月間出售該房地,因該房地取得日為105年9月間,屬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其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且自105年1月1日起,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情事,以免因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