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8年10月30日聯合公告,107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一)107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108年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或5月11日至5月31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二)101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前開案件業經轄區國稅局核定,其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稅款符合免繳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08年10月30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