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其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者,不論該筆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法申報所得稅,但如果是交易「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的話,則例外可免報繳土地交易所得稅。
至於要如何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呢?只要個人持有的土地是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可先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接著再持該農用證明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當其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時,該筆土地即符合上開免稅規定,其交易該筆土地的所得也可免報繳土地交易所得稅。
若個人交易的土地有符合前述免稅條件的話,不論土地有無漲價或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都記得要照上開步驟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此方能適用所得稅法之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