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下稱舊制長照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稱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印花稅。
參酌衛生福利部意見,舊制長照機構依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係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權益,確保收住失能者之長照服務機構穩定經營;另考量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將各該不動產無償移轉改設之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且所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尚非屬典賣、贈與、交換或分割不動產性質,爰發布新令核釋上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俾資明確並利徵納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