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減少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轄內被繼承人甲108年4月3日死亡(配偶乙歿),其子女丙、丁均拋棄繼承權,由丙、丁之子女A、B、C、D繼承,因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100萬元(每人扣除額50萬元*2人),故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之數額仍以100萬元為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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