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協助達成行政院揭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之目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限由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現在消費者已習慣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營業人若能掌握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收款找零的作業程序,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避免收到偽鈔、現金遺失之保管風險等。財政部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訂定每月銷售額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仍可適用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免使用統一發票。
本項租稅優惠期限原屆滿日為109年12月31日,但部分小規模營業人擔憂導入行動支付後,未來於租稅優惠結束時,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將被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降低導入行動支付意願。因此,財政部已將該項租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且原本已申請核准適用該租稅優惠之營業人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即可享有延長之租稅優惠期限。
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可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使用行動支付裝置於實體商店結帳收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相關租稅優惠措施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