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含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免予扣繳門檻(即免稅門檻),由新臺幣(下同)2,000元提高為5,000元。
為進一步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該部乃研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提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經行政院今年9月6日核定,將於同年月20日發布,配合相關業者系統修正時程、法規作業期間及宣導作業等需要,本次免稅門檻之調高,訂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亦即政府獎券中獎人於今年12月1日以後兑領之獎金,得適用新免稅門檻5,000元之規定。
以今年7-8月期之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為例,其領獎期間自今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中獎人於今年12月1日至109年1月6日間兌領獎金,中獎金額為4,000元者(即兌中四獎),即可適用新制免扣繳稅款,省下800元稅款(中獎獎金4,000元×扣繳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