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扣除12萬元,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以往長期照顧所支付的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支出,依規定不得申報列舉扣除;但依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均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於每年報稅時每人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為提供適切之協助並使政府資源有效利用,下列3種情形將不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2)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