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09-【營業登記】經營民宿業符合規定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高雄市美濃區林先生來電詢問,為發揚當地客家庄文化及配合季節性賞花活動,欲重新整修老家經營特色民宿,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按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釋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符合下述條件者,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1)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
(2)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
如經營規模不符前述條件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實際營業情形課徵營業稅。

鄉村住宅如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者,則無法適用上述財政部函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