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買人若因出售人延遲交付而取得違約金,應如實併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64年10月2日台財稅第37124號函規定,承買人因出售人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而收受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承買人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6月間將其所有A建物及其坐落基地,與乙君簽訂銷售契約,約定前揭房地總價1,500萬元,甲君應於105年7月1日完成移轉該房地所有權登記予乙君,否則甲君應給付乙君60萬元違約金,嗣甲君因故遲延至105年10月10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乃於106年10月間依約給付乙君60萬元違約金。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違約金之其他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個人購入房地,因賣方延遲交付所取得之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