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8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並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凡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前述全新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前揭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個人時,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但消費者非屬個人而為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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