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兒園、護理機構、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寄發1或2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並應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兒園、護理機構、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盈餘或虧損,均應以帳載或自行調整之年度所得額,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國稅局審查。若係未設帳或已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者,則應以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
如未申報該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額者,除了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所得人不能以帳載所得額為虧損或已於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勾選同意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國稅局得逕行核定歸課為理由,主張得予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