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一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相關事宜,扣繳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時,應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君為乙雞排店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承租坐落臺北市信義區房屋作為營業使用,106年度給付租金,惟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亦未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局查得,因出租人已將租金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甲君雖可免予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惟仍應依規定就其未申報扣繳憑單之違章行為處罰,該局以甲君所經營的乙雞排店為小規模營利事業,且甲君於責令補申報扣繳憑單期限內補報,乃按應扣未扣稅額處0.2倍罰鍰。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負有依規定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將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之義務,此義務尚不因稽徵機關未通知或因扣繳義務人不知而得免除。又為避免扣繳義務人不清楚扣繳相關規定,該局於核准營業人申請營業設立稅籍登記之核准函特別載明:「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之扣繳義務。
民眾設立商號並擔任負責人,即成為法令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賦予之扣繳義務並加以遵循,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