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如父母死亡時,該筆保單應以要保人父母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單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4月間死亡,其103年7月間曾向A保險公司簽約購買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將該筆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經查核發現,甲君死亡時該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0萬元,遂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2,0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加確認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