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已於108年7月31日辦理退還。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採用存款帳戶劃撥方式退稅者占96.98%,退稅款已於108年7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採用憑單退稅方式者占3.02%,退稅憑單已於108年7月31日以掛號陸續寄發,兌領有效期限至108年9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憑單後,儘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若退稅金額未滿5,000元,納稅義務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印章,向臺灣銀行兌領現金,如委託他人代領,請另檢附代領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納稅義務人及代領人均應於憑單背面簽章。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多多提供存款帳戶供稽徵機關辦理直撥退稅,除可縮短領取退稅款的時間,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遭冒領等情事,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舟車勞頓,省時、安全又便利。另納稅義務人如逾退稅憑單所載「兌領有效期間」仍未兌領之情形,請持退稅憑單洽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後續退稅事宜。